毁坏美术作品侵犯什么权利?
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毁坏美术作品原件,其侵犯的究竟是作者的著作权还是所有人(包括作者、购买人、受赠人、遗产继承人等)的所有权,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。
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,著作权是一种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,著作权包括发表权,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。在作品原件中,凝聚着作者的创作构思和技艺,体现出作者的个性,是作者智力创造劳动的物化形态。因此,在原件被毁坏的情况下,应当认为对作品的具体内容和体现作者个性、构思和技艺的载体予以毁坏,实际上也就毁坏了作者创作的这一作品,从而导致作者的发表权和其他权利无法行使和实现。因此,在作品原件被他人毁坏的情况下,应当视为对作者发表权等专有权利的侵犯。至于未对原件所有人的财产处分权构成侵害,则属另一个问题,所有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保护的规定,在该财产所有人不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,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与原件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遭到侵害的规定,另行主张保护,获得相应的补偿。
基于上述理由,1992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书画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著作权保护期问题的批复》中规定:“书画作品的原件所有人,侵犯作者署名权、展览权和获得报酬权的,作者有权提起侵权诉讼。在没有损害原件所有人财产处分权的情况下,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