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书者与书法家的区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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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文人书法”这一概念出现于明代中后期,它意味着一种新的审美趣味和美学取向在文人群体中的流行。在这种新趣尚未完全占领整个文人群体之前,有明一代的文人群体仍然保持了对传统文人书的推崇。因此我们可以在当时人的著作中看到他们对“文人书”、“书斋”等概念的界定。如明代著名书画家陈洪绶说: “余尝以书斋为说,凡吾侪有志学书者,当立此名,作此想……又曰书斋者何?书之所居也;何以言哉?不能离书而已矣。”[1] 这段话明显地表现出陈洪绶对“书斋”的理解是建立在“书”的基础之上的。在他看来,一个真正的“书斋”就应该满足书所能赋予的功能和要求,而是否具有这些功能和满足这些要求,正是区分“书斋”与一般居室的关键所在。所以他说: “吾斋所以谓之书斋者,爱书如命,非书无所居。”[2] 也就是说,没有书,这个房间就失去了“书斋”的名字。

到了清代,虽然很多人已经不再沿用“文人书”的概念。但是人们对它的内涵依然有着较为一致的界定。如刘熙载《艺概》中说: “字文(纹)之病,无如理乱,字文(纹)之逸,无如自然。故字(文)贵整齐简练,而又贵不烦碎。清而不淡,秀而不媚,正是自然;流宕之中自有一种严谨在内,又是整齐简练。”[3] 刘熙载这里实际上明确地界定了“文人书”的标准:

①有理法;

②能自然;

③得疏密节奏之妙。 所以,只要具备这三个标准,不论写成怎样的字形,如何书写,都可以算是“文人书”。当然,这里所说的“理”不是单纯指笔法或结构上的道理,而是包含笔墨情趣在内的艺术表现。所谓“自然”也不是单纯的自然天成,而是由理性支配下的自然。换言之,这种所谓的“自然”是在理性指导下完成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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