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时期是哪个警察局?
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,为了维护该时期的社会稳定秩序,国民政府设置了六个省市范围内的全国性机构,分别办理各种特别事务。另外,在行政系统内设立“蓝衣社”,以维护党权。在司法系统内设立“法警总队”,以维护法权。而本文要介绍的“中央警务厅”,则归属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管辖,是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全国性机关。
中央警厅全称“中央警务厅”,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直属的中央机关,掌管全国警务,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秩序。
1927年5月,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,设立了司法部,并特派司法部部长王法勤,处理奉直皖和平解决北京政变的后事。7月,王法勤离开北京前往南京,就任国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长。1928年6月,南京国民政府将省检审署改组为江苏省高等法院,省警察厅改组为江苏省警务处,受归江苏省政府直辖。1929年5月,又将江苏省警务处改为江苏省警察厅,仍归江苏省政府直辖。1930年1月,在国民政府政治会议讨论通过修订刑法草案后,为适应修订刑法草案中增设“处罚轻微犯罪之特别法庭”及“保护社会上必要时之秩序及安全”的规定,经行政院决议,将旧有的“宪兵”设暨办公厅于司法部内,特组“戒严司令部”,以专责此事项。是年7月,又在戒严司令部编设“临时法庭”,作为审判轻微犯罪之特别法庭。1931年4月,戒严司令部改设“警备司令部”,并撤销设在司法部的“戒严司令部办公厅”,而在江苏省警察厅内特设立“特别法庭”,以处理轻微犯罪事件。1932年6月,将首都南京及平津沪等九个省会县治,设“全国治安委员会”,并另指定青岛、汉口等四处为第二线预备阵地,对共产国际及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活动实行防务。10月,于首都南京及十六个省份各县治驻军,设“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部”,统制全国军政。11月,成立“国宪促进委员会”,筹备制定“国民宪章”,以树立新的国家体制。12月,在北平设“河北省政府”及“警备司令部”,对北平党部及学校实行戒严,并封锁北平至天津间铁路。
这些事件表明,在20世纪30年代初,中国正处于剧烈动荡的时代,国民党统治区正在加紧建立集党、政、军、特一体化的独裁统治,“白色恐怖”笼罩着全国上下。在这种情况下,为了维护法律与秩序,南京国民政府便强化了司法部门的职能,并设“中央警务厅”于司法部内,专门负责维护法律与社会秩序。
据1932年12月颁布的《中央警务厅组织条例》规定,中央警务厅设置警务处、调查处、总务处、研究处与警政设计委员会五个处,及监察、考核、庶务、司法、会计与警政六个股。其职能范围为:“掌理全国警务,以维守法秩序”。具体包括:一、关于全国警务之规划、调查、研究、计划及其执行事项。二、关于警政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及其执行事项。三、关于全国警政机贯联络事项。四、关于各省、市、自治区警政之指导、监察、考核事项。五、关于中央及省会驻防警察之管理、训练、教育、薪给事项。六、关于警察之录用、选升、奖惩、考核、奖惩事项。七、关于公安局长、省警务处处长之选举事项。八、关于警务人员受调、转调、补充、派遣、恩赏事项。九、关于全国警政统计事项。十、关于其他有关全国警务事项。
然而,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在实行法西斯专政的同时,国内的军事、政治形势却不断显现出僵局与不稳的迹象,更因为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步伐不断加快,所以,中央警务厅虽然在1932年十月就已设立,但其职能却并未充分发挥。直到抗战全面爆发后,中央警政机关在“行政治安定,设警府统治区”的方案下,才取得了一些成效。总之,在抗战期间,中央警务厅的机构始终维持原有体制,其基本任务,则为维护党权的统治及法律与社会秩序。至于该厅在抗战胜利后的命运,尚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