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法有没有行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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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法,通常是指按照文字本来的形态进行书写的艺术形式;而通常意义上的“艺术”则强调作者自身情感的流露和传达(当然这个定义在当代已经显得有些模糊)——因此我们通常称符合这两点的书体为“法书”,而不称其为“书法”。 东汉《汉碑十种》之《张迁碑》(隶书) 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普遍认为,只有象篆、隶这样的书体才是真正的书法,而行、草等书体只是“草书”或“行草书”而已[1]。

隋唐以后,书法逐渐被当成一种独立的艺术门类来加以研究,“书法”一词开始被用来专指“艺术书法”。在这种背景下,原本作为实用书体的篆隶也被视为“艺术书法”的一种,而非“法书”。如清代书法家汪士铎所言: “余尝言,学书须从秦篆赵隶入门,以汉魏六朝各碑帖为梯航之舟楫,乃有成就之日……若从唐欧虞褚颜柳始,即下至于钟王颜赵苏米董陆,皆画虎派也!” [2]

西周《毛公鼎》(金文)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,唐代的书论往往将篆隶排除在“法书”的范畴之外,而将“法书”的定义严格限制在楷行草三类书体中。比如唐代李嗣真在评价王羲之的字时就说“惟不宗法兴、晋二篆、及钟、索、卫、石之体,故能特出群伦” [3]——这里所说的“钟、索、卫、石之体”显然就是指篆隶一类的书体了。可见在唐人的观念里,篆隶虽可作为“法书”学习,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“书体”。

到了宋代,由于苏轼等人的影响,人们又逐渐用“笔法”取代“书体”的概念[4],于是原先并不具备美学价值的篆隶也开始有了“书体”的地位。如南宋书法理论家姜夔就曾说过: “大抵书要善书之人而后能论之。论者必识书,然后能评其善恶,辨其得失。今人不知书,而妄论古今人书,是犹之以口言而断案也。至若笔法,则非精于篆隶书者不能言也……” [5] 从这段话可知,在当时的观念中,只要精通篆隶书,就可以成为“善书之人”,那么也就自然可以成为“书论者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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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邀 行书是汉字在楷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,但和楷书的书写方向不同。它的主要特点是笔画之间没有明显停顿,而且字与字之间的间隔比较大一点,不像楷书那样把每个字都写得紧凑一些,看起来比较整齐划一。行书的书写速度要快于楷书的书写速度(这个跟电脑普及了有关系),因此人们更愿意用行书来书写日常用语而非诗词古文。但是,如果作为书法作品的话,通常都是楷书和篆隶的混合使用,因为这样会更有美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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